方案 A:在港被僱

就已受聘的申請人而言,其受聘從事的工作須通常是由學位持有人、或者由具備良好的專業/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及/或備有文件證明的有關經驗和成就的人士擔任,以及該職位的薪酬福利須達到市場水平。核心要素:

1,申請人的薪酬福利;
2,工作帶來的經濟效益;
3,留港時間;
4,僱傭公司的擔保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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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B:自僱

在香港開辦或者參與業務,並開辦業務的公司僱傭自己。該業務明確顯示在港運作、運營穩健並可持續發展,以及能對香港經濟做出貢獻。核心要素:

1,營業額、財政資源、投資款額;
2,在本地開設的職位書目;
3,業務帶來的經濟效益;
4,申請人留港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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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才A

    在緊接申請前一年,全年收入達港幣 250 萬元或以上(或等值外幣)的人士(A類申請);

  • 高才B

    獲合資格大學頒授學士學位、並在緊接申請前五年內累積至少三年工作經驗的人士(B類申請);

  • 高才C

    在緊接申請前五年內,獲合資格大學頒授學士學位,但工作經驗少於三年的人士(C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