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 A:居港被僱

就已受聘擔任支薪職位的人士而言,申請延期逗留的證明文件包括:
1,僱傭合約;
2,最近期的薪金支付通知書;
3,最近期的銀行通知書或結單,列明最近一次支薪記錄;
4,由僱主發出有關申請人詳細職務說明,須以公司信箋書寫、蓋有公司印章並由獲授權人士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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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B:居港自僱

現已於香港建立業務的人士而言,有關鞏乃斯資料及運營狀況的證明文件應包括下述各項(視乎情況而定):
1,商業登記證;
2,如屬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須提交公司註冊證書及載有最新股東狀況與董事及股東資料的公司註冊處相關申報表;
3,如屬在香港註冊的海外公司,須提交海外公司登記證明書及載有最新股東的狀況與董事及股東資料的相關登記冊;
4,如屬獨資或合夥公司,須提交商業登記冊內的資料摘錄核正本;
5,最近審計的財務報表;
6,如未提供5項,須提交最近期附有銀行結單及其他業務交易證明(例如客戶端合約機船運文件)的管理會計賬目;
7,公司辦事處租約;
8,附有強制性公積金供款證明的最新職員名單;
9,公司簡介,說明開業日期、業務詳情、運營模式、主要供應商及市場等;
10,申請人的職務說明;
11,申請人薪酬福利的證明,例如載有最近一次支薪記錄的銀行結單;
12,申請人對公司實際投資的金額,並須附以證明;以及
13,未來業務拓展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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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階段:基本資格

    根據本計劃提出申請的人士,必須首先符合一系列「基本資格」,方可按計劃下兩個評核機制的其中之一接受進一步評核。

  • 第二階段:評核機制

    符合所有「基本資格」的申請人,可選擇以「綜合計分制」或「成就計分制」的方式接受評核。「綜合計分制」下設有12項評核準則,而「成就計分制」則設有兩項評核準則。

  • 第三階段:甄選程序

    甄選程序會定期進行。在每次甄選程序中,如申請人符合基本資格,並達到「綜合計分制」的申請資格門檻或符合「成就計分制」的其中一項評核準則,其申請將獲考慮,甄選程序會擇優而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