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僱傭合約
公司開設後,公司要僱傭申請人,簽署僱傭合約,要約定工作時間、工資、假期及福利等內容,這也代表了個人在香港的競爭力證明。
合約內應有的項目
一份恰當的僱傭合約應包括以下規定:
工資的定義
《僱傭條例》 第2條 訂明,「工資」包括所有由僱主支付的報酬、收入及津貼。
報酬包括定期支付的薪金,或任何花紅及佣金。津貼可以包括交通費用或採購用具和辦公工具等的報銷金額。
有關工作時間的法例
《僱傭條例》載有僱員休息日及假日的規定。這使得僱員的休息日及假日具有法律效力,可依法强制僱主執行。在簽署僱傭合約之前,僱員應確保合約載有類近法例規定的休息時段/時間和假日。
根據 《僱傭條例》 第17條 ,任何受僱超四星期、且每星期工作超過18小時的僱員,有權每7日享有不少於一日休息日。
任何僱員都有權獲給予詳列於 《僱傭條例》 第39條 的法定假期。
僱主不得以工資代替僱員假期。倘若僱員須在法定假期工作,僱主必須在緊接該法定假日前後60天內,另定一日作為假期。此等規定載於 《僱傭條例》 第40 及 40A條 。
其他簽署合約前需檢視的項目
在簽署合約前,僱員還需要檢閱其他重要合約條款,詳列如下:
1. 不競爭條款
不競爭條款是其中一個例子。不競爭條款禁止僱員在特定時間、或特定距離或範圍,就任類近職位或從事類近行業。有時不競爭條款會禁止僱員把特定的商業秘密帶到另一公司。根據《普通法》,僱主能否執行不競爭條款,取決於該條款是否合理。
2. 支薪形式
如上所述,計算工資有不同方法。僱員宜問明工資是否會在固定的日子支付。僱員亦需考慮若僱主拖欠工資時可採取的行動。一份妥當的合約應涵蓋此等項目。此外,有關花紅或佣金,及其支付的日期,亦應載於合約內。
3. 强積金的供款
依據法例,强積金供款必須在僱主和僱員關係中强制執行。僱員需了解有關强積金供款的合約條款是否符合法例要求。以一名月薪為$15,000的僱員為例,該僱員須將其工資的5%作為强積金供款,其僱主須同時支付相等於該工資5%的金額作為强積金供款。這些供款均受法例規管,供款的金額亦有明文規定。
僱員亦需弄清楚在合約終止時,强積金供款應如何處理,以及有關遣散費的安排。一份完整的僱傭合約應該清楚涵蓋有關强積金供款的規定。
4. 超時工作薪酬
有關超時工作薪酬的問題,通常是如何計算超時工作薪酬。另一問題是合約是否載有超時工作薪酬的條款,如有,合約應定義何謂「超時」。
5. 辭職
辭職的慣常程序是由僱員在一個月前向僱主提交辭職通知,但在個別情況會有不同。在檢閱僱傭合約時,要問的是僱員是否需要在辭職前預先通知僱主,如需要,需要提前多久通知?如果僱員沒有依條款預先通知,是否需要向僱主賠償損失?如要賠償,合約內是否訂明賠償金額?
6. 如果公司被出售,會怎樣?
一份完整的合約應涵蓋有關公司出售的條款。僱員應留意該條款,並了解其僱傭合約會否因此而被終止,或會否獲公司的新老闆繼續僱用。
7. 終止合約的條款
終止合約的條款是指有關解僱僱員的條款,訂明僱主可終止僱傭合約的情況。該條款亦訂明僱主和僱員的權利和責任。僱員應留意有關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規定。